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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重大方案出台前应风险评估

发布时间:2015-09-21 20:54:11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 通讯员 朱博 王丹)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规定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当前湖北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草案说明指出,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是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重大改革任务之一。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对湖北全面深化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

  草案针对湖北生态大省的实际,设置了创新驱动、教育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条款。

  为了保证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草案规定了改革决策与实施的一般程序,还对重大改革决策程序做了一些特别规定。草案规定涉及全局性、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有关单位应当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涉及全局性、重大公众利益的改革,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改革决策的重要依据。

  另据《长江商报》:湖北拟立法提拔“善改干部”

长江商报消息 审议全面深改条例草案,明确改革工作未达预期,5种情形有关人员可免责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明确了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方向,并对改革中的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改革重点方向

草案明确,本省范围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改革与改革促进工作,适用于本条例(草案)。

在经济领域,深化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行政审批、商事、价格制度,金融、财税、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在依法行政方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在社会民生领域,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

在生态环保领域,加快资源环境及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在文化领域,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政府资金支持改革项目

草案专门制定“激励保障”的章节,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部门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项目予以支持。

同时,设立湖北改革奖,奖励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草案规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职称(职务)晋升、评价和服务机制,激励改革者勇挑重担、攻坚克难,营造引智聚才和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5种情形不问责

草案规定,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仍有五种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分别为:改革符合本条例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除此之外,若出现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造成不良后果;改革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

而个人在改革工作中未按期履行职责、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非法牟取私利;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