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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县市首批试点“河长制”

发布时间:2015-10-21 08:00:19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徐靓丽 通讯员 胡顺华 方宇国)记者从湖北省水利厅获悉,日前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河长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省级“河长制”试点工作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全力推进“河长制”试点工作。

2015年,湖北省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委深化改革部署要求,结合《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三年(2014-2016)行动方案》要求,确定仙桃市、潜江市、夷陵区、宜都市为我省第一批省级“河(段)长制”试点县市,明确试点期为2015-2017年,要求用3年时间,试点建成河道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力争在全省或全国发挥示范作用。

根据要求,试点县市在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河道管护示范单位,为全省铺开“河长制”工作探索经验和发挥引领作用。力争到2018年底,“河长制”工作覆盖到县级以上管辖的河道;到2020年底,全省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基本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不搞“一刀切”“一体化”,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省情、水情的河道管护长效机制,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维护河道畅通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湖北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