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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修改 业委会委员连任不得超6年

发布时间:2015-10-30 08:06:14来源:SRC-419

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作修改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赵贝 通讯员熊凡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连任不得超过6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可“跳级”,物业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建停车位,开发商不得私自售卖……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报告显示,已采纳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下一步,省政府法制办将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审修,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业委会委员连任最多不超6年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代表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超过两届。也就是说,委员不能无限期连任,且连任不能超过6年。

对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率问题,草案采纳了代表建议,就紧急情形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简化了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物业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对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有代表提出原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情况,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

草案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空置房物业费按约定收取

关于小区停车库及车位的管理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及收益处分,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满足业主需求后,小区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交房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因此,对于空置房物业费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关于小区公共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草案作出规定,对已建小区专用设施设备移交、改造费用承担等事项,授权由市、州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