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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率先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容错护幼不赦罪”

发布时间:2016-01-13 20:55:20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郑青)1月13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湖北省在全国范围率先通过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条例共8章、39条,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表示:“条例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改革允许“试错” 也让改革“伪装者”无所遁形

  如何通过立法,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又能使以改革为借口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显得尤为迫切。

  条例“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力求通过立法使该免责的免责,该纠正的纠正,该追责的追责,从而建立“容错护幼不赦罪”的机制。

  条例明确:如对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对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如果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两类情形,就可以“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一类情形为: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另一类情形为: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设立“湖北改革奖” 提拔“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且实绩突出”的干部

  《条例》提出,设立湖北改革奖,表彰和奖励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在“保障与激励”一章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营造引智聚才和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