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5起典型案例
10人因“公车私用问题”受处分
本报讯(记者唐煜 通讯员马尔克 王江涛)2016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清明节期间的公车私用问题。昨日,市纪委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10人受处分。
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办
副处级助理潘德意公车私用
2016年4月2日,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副处级助理潘德意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安排单位工作人员吴正君驾驶车牌号为鄂A-KH665的公务用车,接送其外出办理私事。
经江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潘德意党内警告处分;经五里界街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吴正君党内警告处分。
黄陂区罗汉寺街道卫生院
公共卫生科科长胡大军公车私用
2016年4月3日、4月7日,黄陂区罗汉寺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胡大军未经单位同意,先后两次驾驶单位车牌号为鄂A-Y3Q97的公务用车外出办理私事。罗汉寺街道卫生院办公室主任夏鹰负责单位车辆日常调配与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对胡大军公车私用的问题监管失职。
经黄陂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胡大军党内警告处分;经黄陂区卫计委研究决定,给予夏鹰行政警告处分。
武昌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李涛公车私用
2016年3月,武昌区财政局安排该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涛到新洲区某村开展扶贫工作,并安排单位车牌号为鄂A-03869的公务用车作为李涛扶贫工作用车,由李涛负责管理使用。4月1日,李涛驾驶该车辆从新洲返回后,未将车辆停放在机关大院内集中封存,而是直接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4月3日,李涛将该车辆开出办理私事。
经武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涛行政警告处分。
江汉区城管委公务用车管理失职
2016年4月1日,江汉区城管委聘用驾驶员周志旺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将单位车牌号为鄂A-JA452的公务用车开出借给单位聘用人员刘国平。4月2日,刘国平驾驶该车辆至东西湖区辛沟农场扫墓。4月3日,刘国平将该车辆还给周志旺后,周志旺将该车开回自己家中停放。4月8日至11日,周志旺未经单位同意,再次擅自将该车辆开出办理私事。区城管委机关安全员简孝进4月2日下班前发现鄂A- JA452车辆未入库后,虽曾与周志旺联系,要求其当晚将车辆开回单位入库,但事后未检查督办落实,疏于管理,对司机和聘用人员公车私用的问题监管失职。
经江汉区城管委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周志旺、刘国平记过处分,分别追缴车辆使用费用100元、200元;给予简孝进警告处分。
江汉区工商(质监)局公务用车管理失职
2016年3月5日,江汉区工商(质监)局个体私营协会聘用司机黎旭明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将单位车牌号为鄂A-HW228的公务用车开回武昌家中停放。4月4日、9日,黎旭明未经单位同意,再次将该车辆开出办理私事。江汉区工商(质监)局主任科员张华俊负责单位公车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黎旭明多次公车私用的问题,监管失职。
经江汉区工商(质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黎旭明辞退处理,追缴车辆使用费150元;经江汉区工商(质监)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华俊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指出,清明节之前,市委、市纪委专门下发通知,发信号、打招呼、明纪律,严禁节日期间违纪违规行为,其中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着重强调了公车改革期间的有关纪律要求,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五一”、端午节将至,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上级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切勿坐视问题越积越多、越犯越大。“五一”、端午节期间再次发生公车私用问题的,将一律追究单位党委的主体责任,发生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也将视情况追究单位党委的主体责任。
(作者: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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