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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带头办案落实司改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11 21:56:19来源:SRC-13

庭审现场 通讯员 赵琳军摄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依法履职 通讯员 赵琳军摄

  荆楚网消息(记者叶辉 通讯员 漆青梦)8 月11日上午,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席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审被告人黄鹏抢劫、故意杀人、盗窃上诉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职。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据了解,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在一线办案,是该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

  当日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死刑二审上诉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鹏因欠债无力偿还,计划通过抢劫偿还债务。2015年3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黄鹏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在武汉市蔡甸区将刚下夜班的24岁女子肖某劫持后掳上车,抢走肖某数百元现金及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在劫持肖某去银行取款途中,肖某呼救、反抗,黄鹏害怕事情败露,按压肖某口鼻并掐勒颈部致其不再动弹后,将肖某用铁丝捆绑,吊上砖头后将其抛入汉江,致其死亡。一审判决以黄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黄鹏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

  庭审前,王晋检察长和检察员王宏燕依法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讯问了黄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出庭预案。

  11日上午的庭审中,王晋检察长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王晋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黄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黄鹏当庭认罪,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和她的家属。”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司法责任制要求入额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检察领导干部既是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者,又是具体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直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湖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铁民告诉记者,根据该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该院制定了相关文件,要求检察领导干部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亲自参与讯问、出庭支持公诉、突破侦查难题等司法活动,并将检察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检察官依法办案、履职尽责。

  据悉,湖北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省份,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经形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