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湖北试点征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有机物排污费
发布时间:2016-09-13 17:34:33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冯梓晔 通讯员 苏舒)9月13日,记者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全省将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开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排污量少的企业最多可享受五折优惠。
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湖北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根据最新要求,相关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都将被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每污染当量1.2元。
此外,收费实行差别化,如果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0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被加收一倍排污费;上述两种情况都存在的企业,将被加收加2倍排污费。
排污量少的企业则有优惠。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 90%-70%(含)之间的,排污费打八折;在70%-50%(含) 之间的,排污费打六折;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可享排污费对折优惠。
据了解,“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