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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在妻子开办餐馆公务就餐 为其谋利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6-09-20 07:41:15来源:SRC-5173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夏纪 段晨晨)“在家属经营的餐馆公务就餐,还从中牟利,实在不该!”昨日,江夏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该区某国企负责人王某某“公款吃喝还公私兼顾”的案情。

王某某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5月起任江夏区粮食局党委委员、区粮油收储总公司总经理。2012-2013年期间,在单位业务招待费总额超标的情况下,区粮油收储总公司在王某某妻子开办的“常相聚”餐馆共消费22.3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鉴于王某某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所犯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最终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8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99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应主动管住贪吃的嘴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种形式的“餐桌腐败”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漠视党纪党规,花了公家的钱却伤了群众的心,油了自己的口,拉了私人的“人缘”,挣了“好客”的形象,触犯纪律红线。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必须对公款吃喝风“猛击一掌”,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员干部应时刻警醒,学会“收敛”“收手”和“收心”,主动管住贪吃的嘴,自觉远离吃喝场,让节俭成为一种习惯。

(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夏纪 段晨晨整理)

网友留言>>>

@莲花:每一位党员都要常念党章,常背入党誓言。这样才能时刻提醒自己。

@yyf:反腐无小事,如果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能严于律己,做好本职工作,那就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窅然桃花:执纪要严, 处分一个,教育一片。

@雨后春笋: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这本身就是问题!

@南乡居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违法违纪官员绝不能姑息。

@明天:反腐既要打虎,也要拍苍蝇!旮旯里的腐败也不能忽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贪得少点就看不见,这种侥幸心理要不得。 (记者张维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