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 第77期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拐入地,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随意卖掉,甚至虐待。警方解救37名被拐儿童,没一个身体健康。由于他们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很可能一辈子都找不到亲生爸妈。
最初,山东兖州铁路警方发现相当多外地孕妇前来当地,过几天生产后便回去。经严查,最终在山东济宁市郊区一个废弃工场发现已成规模的地下产房。该“产房”通过各种渠道和孕妇达成协议,让孕妇从全国各地前来该处,生产后将婴儿以五、六万左右价格出售后便让其回去。由于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很可能一辈子都找不到亲生爸妈。
犯罪分子将拐来的孩子藏在一个乡村废弃的传染病医院的太平间里,给孩子喂食方便面,或者是捡来的菜叶。由于这些婴幼儿没有得到悉心呵护和照料,有的出现褥疮,有的婴幼儿被人贩随意丢弃一边,不管死活。
该犯罪团伙主要在山东济宁、泰安、曲阜等地活动,警方共抓获103名嫌犯,解救37名婴儿。
几年前,姜某和丈夫一起从四川到莱州务工,经过夫妻俩的努力,家庭状况刚刚有所好转,不料,丈夫又染上吸毒的恶习,并多次被警方查获处理。当时,他已经有两个儿子,如今,一个5岁,一个2岁,本来就生活困难,没想到,2010年年底,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怀孕期间,丈夫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关押在淄博,从此,她带着两个儿子艰难度日。2011年,她再次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刚刚出生没几天,她主动联系上老乡吉某,以3.3万的价格将孩子卖掉。
2012年12月27日,梁山县梁山镇孔庄村何某云家里传出婴儿的啼哭声,这个还不满月的男婴是人贩子从云南贩卖来的。何某云28岁的儿子患有智障,儿媳偏瘫且不能生育。一家人倾其所有,四处借钱以5.4万元的价格从刘某乐手中买了这个男婴。何某云说,两年前儿子结婚后,他一家人就四处托人打听哪有卖孩子的。对于买来的这名男婴出处,他们一概不知。办案民警坦言,卖孩子的人多是他们的亲生父母,即使解救后找到他们的亲生父母,是否愿意接受也是个问题。
2013年12月30日上午,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婴儿案在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起诉被告人张淑侠6起犯罪事实,其中有一名受害儿童父亲参与贩婴。
当日上午9时开庭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淑侠自2011年至2013年,多次以新生儿患有疾病为由,建议家属放弃新生儿,而后将婴儿贩卖。其中一名受害儿童父亲参与贩婴,并从被告人张淑侠处分得15000元。
这是一起亲生父母卖儿的案子,当时孩子出生仅9天。父亲“导演”了整个卖儿案,母亲盲目跟从、配合。当孩子被抱走那一刻,母亲抱头痛哭,撕掉协议书……
昨天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这位既痛心又狠心的母亲进行审判。法院一审当庭宣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去年底,那位狠心父亲被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队长谢鹰,从2005年便开始从事打击拐卖儿童行动,此案的内情,让他感到意外。“这起案件有特殊性,(被拐儿童)从云南文山过来。这跟一般拐卖儿童案件——— 以诱骗或劫夺等暴力手段拐卖儿童不一样。”谢鹰说,警方发现,这是亲生父母以谋利为目的,将小孩当做商品出卖换取金钱。
据介绍,15名被拐婴儿的父母大部分在20至30岁之间,15名被拐婴儿被贩卖时,最小的尚未满月,最大的不过1岁半。其中,13名被安置在市社会福利院,一名被亲生母亲领走,还有一名已被安置在梅州兴宁福利院。
谢鹰说,这批婴儿的来源目前已基本查清,他们的亲生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或因为家庭贫困或出于攀比心理,将孩子生下来后出卖换金——— 卖一名女婴,他们可得1至1.5万元,卖一名男婴则可得3至3.5万元。
“根据文山警方介绍,当地有一种攀比心理,比谁家先盖起房子,他们知道这种来钱的方法,卖两个婴儿就可以建一栋房。”谢鹰说。
古时候闹大饥荒或许有“易子而食”的悲剧,但是在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依然还有那样一群人将伟大的孕育生命当做一次交易,这实在让我们整个社会都为之蒙羞。也许,这些卖孩子的父母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贫穷、疾病,等等。但是,卖儿卖女在国人的观念中一直是断子绝孙的恶事,这些理由真的足够有说服力吗?
卖孩子的人多是他们的亲生父母,即使解救后找到他们的亲生父母,是否愿意接受也是个问题。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现实往往很残酷也很荒谬,人性去哪儿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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