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涂家 程雅亭 邵贞溪)哪些情况将被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的如何实行责任追究?4月10日,笔者从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12种应当追究局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的情形,5种应当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的情形。对局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等12种情形,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的等5种情形要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廉政约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取消当年相应奖励性工资,对一年内3次被局党委点名道姓通报的取消当年党建工作奖。
《办法》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作者: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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