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湖北法制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0-20 14:44:27来源:湖北法治网进入电子报

  根据湖北省省长王国生签署的省人民政府第372号令,《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继2012年《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之后,湖北又一部专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共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气象监测设施统一规划、气象灾害信息统一汇交共享、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避险提示、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指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向社会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确定信息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灾情报告等工作。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实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

  《办法》分部门、分灾种地设置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协调机制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针对湖北多发易发的暴雨(雪)、高温、干旱、大雾、霾、低温、大风等七类气象灾害,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采取的专门性应急处置措施。

  据悉,《办法》的颁布,不仅完善了湖北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提升了气象灾害防御水平,也为湖北气象部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制条件。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