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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规重典守护清澈洁净
发布时间:2014-01-21 09:32:36来源:湖北日报进入电子报

  湖北日报讯 图为:中国最大城中湖——武汉东湖。(楚天云图航拍中心 陈勇 赵融 摄)

  记者 杨宏斌 王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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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万公众发表意见、700多名代表提出建议、60多位专家研究论证、20多次较大修改、4次提请审议……承载热切期盼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日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条例草案有哪些亮点?

  亮点1

  理顺体制 厘清职责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行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废水无害化处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湿地生态修复。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亮点2

  严管排污 严厉处罚

  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严格的区域限批制度、严格的禁止措施

  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养殖珍珠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

  亮点3

  生态补偿 诚信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政府采取措施,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予以鼓励和扶持。

  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环保诚信档案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亮点4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公民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公民应当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公民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公民可以对水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链接

  湖北近几年出台的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1999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6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2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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