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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中院4月16日庭审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4-04-17 06:42:57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案件庭审分别进入第十四天。

  在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刘汉、刘小平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汉、刘小平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刘汉、刘小平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法庭许可,另案犯罪嫌疑人杨雪、另案被告人刘维先后到庭接受调查,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接着法庭就公诉人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汉、刘小平、仇德峰进行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讯问、发问。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还组织控辩双方对刘汉等10名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至此,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于今日19时55分宣布休庭,明天下午进行法庭辩论。

  刘维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继续进行法庭辩论。针对昨天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首先围绕刘维等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刘维作为组织、领导者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答辩。随后,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法律程序问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答辩。公诉人还就各被告人在其他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答辩。刘维及其辩护人继续围绕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文香灼和旷小坪的辩护人,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及其辩护人继续围绕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辩论结束后,刘维等7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刘维表示感谢法庭充分保障他的权利,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均表示认罪或悔罪,恳请法院公正判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17时19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将择期宣判。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作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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