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及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件庭审进入第十六天,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随后,被告人刘汉的辩护人围绕刘汉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以及本案的法律程序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的辩护人围绕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部分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作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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