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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蒿:网络传谣犯罪的防治
发布时间:2014-10-29 18:18:03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武大法学院讲师 刑法学博士 田蒿

  “网络传谣”是实践中一个概括的说法。“谣”指虚假信息或不实信息,简称为谣言;“传谣”包括编造谣言和传播谣言。故此,“网络传谣”可初步界定为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或不实信息的行为。

  一、网络传谣行为涉嫌的具体罪名

  由于谣言的内容和指向不同,传谣行为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由此可能导致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网络传谣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的犯罪有: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目前,《刑法修正案(九)》正在提交审议中,还可能增设与网络传谣相关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罪名。整体来看,对于网络传谣行为实体方面的刑事追究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日后情势的具体发展,立法上适当增补调整即可。

  二、网络传谣犯罪的基本防治方略

  我认为,网络传谣犯罪的基本防治方略是在政府主导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展开的社会综合治理。对于网络传谣行为,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是最后的手段。我们要重视刑法对于此类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但不能过分的强化。

  三、司法机关对网络传谣犯罪的认定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在将网络传谣行为认定为犯罪时要保持慎重,避免打击扩大化。一方面,应将打击的重点指向三类人,即:1、恶意造谣传谣者;2、组织者或积极推动者;3、网络大V、主持人、记者、公众名人等特定身份者。另一方面,在处理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时,建议适当提高对传谣行为人追诉和定罪的标准。

  四、对党政机关部门防治网络传谣犯罪方面的工作建议

  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厘清言论自由的界限,揭示网络传谣的危害,提示被动传谣的风险,鼓励对网络谣言的举报;

  2、加强对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同时要注意监管的方法和策略,对违法主体不易简单粗暴地采取删、罚、关、停措施,以免阻塞言路,妨碍网络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

  3、加强澄清网络谣言的及时性、务实性、真实性和实效性;

  4、加强网络传谣举报受理和处理的及时性和公开性;

  5、加强同高校的合作,支持相关的研究工作,共同提高网络传谣问题的认识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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