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召开,庄严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时光荏苒,2015年的拉萨,这座日新月异的高原新城与绵延千年的文化传统相融,见证了雪域高原的发展奇迹,五星红旗在这片土地上迎风招展。
让高原儿女真正当家作主
在封建农奴制下,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人都属于农奴阶级,他们世世代代沿袭祖辈的“身份”,没有任何改变身份的机会和渠道,更没有政治权利可言。
曾经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次仁拉姆6岁开始在领主家里当朗生,生活苦不堪言。“12岁时,领主把我赶到几百里外的温曲庄园当农奴,直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我当了33年的农奴。”次仁拉姆回忆说。
民主改革后,次仁拉姆一家分到了房子、土地、牲畜等,她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带着11户朗生在山南地区乃东县结巴乡组织了第一个朗生互助组,成为百万翻身农奴的榜样。1965年,次仁拉姆当选为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先后当选为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如今,在每年召开的自治区两会上,全区1000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全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等自治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他们中藏族占绝大多数,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真正的“领导者”。
受到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的农奴后代,在这片他们的祖辈曾经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改变命运的土地上,已经成为优秀的政治家、企业家、教育家、医学家……
自治区藏医院名誉院长占堆2014年被评选为第二届“国医大师”。“我1946年出生于仁布县一个农奴家庭,尽管爷爷和父亲都是当地有名的医生,通过医术使很多人摆脱了疾病的痛苦,但是农奴的身份就像影子一样永远也甩不掉。如果我生活在旧西藏,也只能重复他们的命运,更别提管理藏医最高学府。”占堆说。
西藏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1979年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使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林芝县百巴镇伍巴村村民索朗从小给农奴主家放牧,自治区成立后成为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亲眼见证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次在西藏广大群众代表的投票中产生的历史性一刻,实现了从农奴到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人生巨变。
“共产党来了,西藏人民才真正体会到做主人的感觉。”索朗说。
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已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
50年来,我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间接选举出市、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西藏,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4%以上。
与此同时,西藏各族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持续高涨。据统计,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全区4个市、74个县(区)、683个乡(镇)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珞巴、纳西、回、壮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我区共有全国人大代表20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
全方位保障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从制度和组织上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
为了使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治区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先后批准建立了门巴、珞巴、纳西等9个民族乡。这些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十分关注西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以主人翁姿态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宪法赋予了我们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参政议政,为珞巴族群众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我非常自豪和高兴。”全国人大代表晓红是米林县南伊珞巴民族乡党委副书记,自2003年当选人大代表以来,她的建议重点就是修路。几年下来,家乡及附近地区的交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此后,晓红每年都会为当地的发展提出不同建议,而这些事关家乡发展的建议都得到了回应。
50年来,自治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已近万件,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历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可以说,以藏族人大代表为主体的人大代表队伍,以藏族干部为主体的西藏干部队伍,集中体现了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2011年,时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向巴平措在接受采访时总结说。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根据我区实际,在立法中作出符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需要的规定,成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方面。《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50年来,我区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实践,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光辉实践,实现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是50年来我区政治建设最伟大的成就。
(作者: 编辑: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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