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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首次披露暂扣赃款去向 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发布时间:2015-02-06 07:44:02来源:北京青年报进入电子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其中,有的腐败分子涉案金额巨大,如何处理巨额的涉案款物也备受关注。

  昨日,中央纪委首次刊文披露纪检监察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去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其中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

  不属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中央纪委刊文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在查办腐败案件中暂扣的涉案款物主要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第一,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

  第三,对于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对于涉案款物的“来源”认定最为关键。“比如,在一些贪腐案件之中,贪污人员涉及挪用公款等问题,这部分款项要退还给原单位;行贿受贿案件涉案款物则应如数没收上缴国库,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

  中央纪委官网披露,对于涉案款物的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严密谨慎。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协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除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那么,纪检监察机关收缴的违纪所得,需要上缴到哪一级国库呢?庄德水介绍,一般来说,涉案款物会上缴到办案机关所属的本级国库。

  参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记者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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