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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地方政府可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发布时间:2015-04-08 12:07:51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进入电子报

  原标题:每月“回复选登”第4期

  为您解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问题的咨询

  编者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不断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得党心民心,党风政风为之一新。第4期“回复选登”选择了四条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问题的咨询和中央纪委法规室的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地方政府可以对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吗?

  网友“hn7125030”:当下各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请明示:1.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对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2.如果地方政府可以进行市场化处置,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只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

  在处置权限和程序方面,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腾退超标办公用房进行处置的职责。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

  哪些法律法规对公务接待作出了管理规定?

  网友“探索”:请问,除了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还有没有其它法律法规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接待作了原则规定。

  12月8日,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国内公务接待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依照该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参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节假日公车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如何认定处理?

  网友“直言直语”: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于节假日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的行为,在违纪定性上如何认定?是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还是“失职、渎职行为”?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目前,对于公车私用行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各地对此行为也都加大了查处力度。但对于您咨询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于节假日私自停放在住宅小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理,当前并无统一规定。如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对此行为有明确要求,则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新建教学楼吗?

  网友“人之初性本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是细化八项规定的具体举措,深受群众拥护,相信党政机关都会坚决贯彻。《通知》中也已说明,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我们理解本《通知》中所称的楼堂馆所不包括高校的教学楼,也就是说高校教学楼是可以新建的。上述说法是否准确?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规定,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对于党政机关范围,《通知》明确指出,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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