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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6-25 10:13:10来源:新京报进入电子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方舟子(方是民)与崔永元的名誉权纠纷案6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崔永元不构成名誉侵权。此前方舟子以崔永元损毁其名誉为由提出30余万赔偿,崔永元亦提起名誉权反诉,要求方舟子赔偿67万元。

  被媒体称为“方崔大战”的事件肇始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存在的分歧。崔永元在微博表态:“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方舟子发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随后,两人通过微博进行了多轮辩论,辩论逐渐升级为骂战。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方舟子称前央视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发表的微博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崔永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发表的微博言论亦侵犯其名誉权,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方舟子赔偿自己67万元。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

  2014年7月23日,案件开审,崔方双方均未到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今天上午9点34分,法庭当庭宣判认定崔永元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法院还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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