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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尸医生”李今朝一审被判死缓 双方均上诉
发布时间:2015-07-01 17:30:43来源:中安在线进入电子报

  6月30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市涡阳李氏骨科医生李今朝埋尸案已于近日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判决李今朝赔偿被害者家属经济损失41447元。在此案宣判时,李今朝口头表示将要上诉。

  案情:病人死亡后医生埋尸

  2014年3月16日,52岁的刘业清到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东至路交口的“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李今朝诊断刘业清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治疗。同年3月31日,刘业清到诊所复诊,李今朝违规使用“脉络宁注射液”,在治疗过程中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业清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因担心事情败露,李今朝将诊所内监控电源切断,致其烧毁。当晚11时许,李今朝驾车将刘业清尸体运送至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北侧一拆迁工地,用泥土掩埋。

  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今朝抓获归案。次日,经其指认,公安机关找到了刘业清尸体。

  罪名:系故意杀人

  法院认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被害人刘业清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在明知其诊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声誉受到影响,放弃寻求其他如拨打急救电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等救治途径,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认定理由一:医生有积极救治义务

  在此前的庭审中,李今朝曾提出推测认为,刘业清是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由于被害人刘业清尸体因高度腐败、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可能存在三种死因,分别是:1、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的紧急症状系违规注射脉络宁引发的可能性;2、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的紧急症状系被害人的自身疾病引发的可能性;3、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的紧急症状系李今朝违规注射脉络宁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突发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在被害人可能存在三种死因的情况下,李今朝均负有作为的救治义务,在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其不正确、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使被害人丧失获取其他救治可能,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且其藏匿并埋藏被害人,导致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无法鉴定,被告人行为属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

  认定理由二: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法院表示,临床上宣告患者死亡,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然而,李今朝作为一名有多年临床诊疗经验的执业医师,在诊所未配备任何抢救设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仓促简单施救,明知对危急患者应采取呼吸机、电击等诊疗程序急救,却在自己尚不能完全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主观判断被害人已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据查明,李今朝的诊所位于合肥市城区,交通便利,事发时正处营业,其未及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协助救治,亦未拨打急救电话或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其他医院抢救,仅考虑其个人及诊所声誉,继而藏匿被害人,彻底排除了其他一切被害人获得救治的可能性,其不积极救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今朝的行为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余元

  此前,刘业清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202万余元,其中含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李今朝应负担被害人家属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于原告人关于上述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遂赔偿费用一共酌定为41447元。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法院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未予支持。

  6月30日,刘业清的爱人杨德芬对记者表示,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对方赔偿4万多元太少了,打算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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