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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环境 治谣组合拳靶向更精准
发布时间:2015-11-05 20:08:07来源:J--人民日报进入电子报

日前,腾讯研究院发布《2015网络生态安全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全国各地网信办共处置网民举报不良信息147.4万件,微信安全中心仅7月就拦截谣言逾200万次。报告指出,目前网络不良信息传播已形成跨平台联动态势,技术工具层出不穷给打击增添难度,企业责权及法律标准有待进一步厘清。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根据新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最高有期徒刑七年刑罚。

“新法加大了对编造、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的惩罚力度,为规制网络传播秩序、处罚相关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其意义在于用刑法的强制力,整顿网络信息传播环境,是依法治网、依法治国的需要。从保护个人权益到维护社会秩序,这也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拳升级。”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说。

重拳治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滋生蔓延。人民日报曾评选过十大网络谣言:“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4人遇难……上榜的每一起网络谣言事件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也经历了一个走向纵深的过程。2011年9月,国家网信办明确要求对网络谣言进行整治,几年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联合治理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不断深化。一批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一批传播谣言的网站被关闭。

2014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在微信等新的社交平台的传播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2013年8月,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开通,紧随其后的微博、微信辟谣平台陆续上线。作为阻击谣言传播的最前沿,辟谣平台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法治护航

在完善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方面,法治脚步从未停歇。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也被媒体解读为:“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在此前后,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的人员被查处:

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以此来牟利,被公安机关刑拘;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对20余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傅学胜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这些案件的办案依据都是《刑法》和‘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

治理升级

如果说“两高”2013年司法解释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话,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编造、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作出规制,则是进一步维护社会良序。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看来,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遵循,让治理网络谣言靶向更精准。

“一些网络谣言甚至引发群体性恐慌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威胁。应该上升到刑法高度,加大打击力度。”阮齐林说,不仅造谣传谣者须负法律责任,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可能触犯刑法。

当然,专家认为,新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具体指哪些情形,尚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和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此外,要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而‘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知’,对此应严格把握,特别慎重,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王文生说。(记者 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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