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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一审宣判 8名被告最高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2:30来源:新华网进入电子报

新华网郑州11月13日电(记者李丽静、李亚楠)13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门峡中院审理查明: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超标准、超范围生产,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2013年1月,该公司李瑞党(已在事故中死亡)、翟工厂管理的车间违规生产制造“土地雷”7900余发。

2013年1月30日,李瑞党电话联系唐振生,让唐帮忙联系车辆运输10吨左右烟花至河北省献县,唐随即联系蒲城县虎子货运部经营人唐进虎,后唐进虎经其妻唐雪琴、蒲城县小郭货运部经营人郭转玲联系了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冀A70380普通货车负责运输,为逃避检查郭转玲故意将货物名称填写为百货。当晚,货车司机石彦飞(已在事故中死亡)在宏盛公司违规装载"土地雷"350袋(7000发)和假冒"美神"牌注册商标的开天雷270箱(5400发),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率108%。

2013年2月1日上午8时57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时,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周边民房受损,包括李瑞党、石彦飞、郭连理在内的1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车辆及货物损失1000余万元。案发后,薛运芳、翟工厂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时,三门峡中院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在多种烟花产品上假冒“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

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分别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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