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失踪”20年 家属获赔22万元
来宾中院二审认定,警方传唤询问调查超时限,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
霍女士近日从来宾市中级法院领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足足让霍家人等待了20年。20年前,霍的父亲因参与赌博被派出所抓获,后“离奇”死亡,之后尸体“失踪”。这20年来,霍家人一直在为“失踪”的尸体讨说法。来宾中院二审认定,尸体已遭殡仪馆火化,警方因当初在传唤询问调查霍父的过程中,有超过法定时限的行为,存在过错,需赔偿霍家人22.5万元。
尸体离奇“失踪”
1995年2月28日下午2时许,家住当时来宾县凤凰镇那屯村的54岁村民霍廷先到村前的鱼塘边参与赌博。凤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查处,将霍和另一名参赌村民带回派出所调查。
然而,到了3月2日,霍家人却得知,霍廷先当日在派出所发生不测,送凤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4日,霍廷先的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接到警方通知,来到当时的来宾县殡仪馆,参与父亲的尸体检验。看过父亲的尸体后,霍家子女认为父亲生前可能遭到派出所民警的殴打,对当时的来宾县公安局所作出的法医鉴定不满,于是要求保存好尸体,等待当时上级公安机关法医重新鉴定。
到了3月8日,霍家子女再次到殡仪馆时,发现父亲的尸体不见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按照警方的要求,已把尸体火化了。但是,殡仪馆方面提供不出任何火化手续和档案资料,也没能提供尸体火化后产生的骨灰。为了这具“失踪”的尸体,霍女士代表霍家的5个兄弟姐妹,走上了漫长的讨说法之路。
直到2014年10月17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才对霍案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认定,警方当年依法对涉嫌赌博的霍廷先进行传唤询问,期间没有对其殴打、虐待。霍在派出所突然病发,民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是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警方已尽职尽责。同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家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因此,霍因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该局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警方存在过错
2015年5月,霍家人以其父霍廷先因涉嫌赌博被抓获,被公安民警殴打,羁押于凤凰派出所后出现生命危险症状,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向兴宾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年,霍廷先涉嫌参与赌博被派出所查处时,曾跳下鱼塘想逃跑,被民警制服拉上岸。后被传唤到凤凰派出所审查询问。询问结束后,民警将其带入本所的留置室等候查处。从传唤到审查过程中,派出所民警没有对其殴打、体罚、饿饭等。同时,民警还让其换下了原先跳塘逃跑时所穿的浸湿的衣服。同年3月2日下午5时许,霍在留置室内突然呼吸急促并晕倒,民警将其送往凤凰卫生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死者家属同意,县公安局将霍的尸体拉到县殡仪馆停放。次日,法医在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霍系因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事后,殡仪馆按照规定,对霍的尸体进行火化处理。由于殡仪馆建设搬迁等原因,现已无法找到霍的尸体被火化的详细资料及骨灰去向。
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当年警方出警传唤霍廷先到派出所询问查证,符合法律规定。但派出所自1995年2月28日下午4时传唤霍廷先到所询问查证,至同年3月2日下午5时止,违反了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其传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是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但派出所对霍传唤超过法定期限,不能完全排除延误霍的疾病得不到及时检查和诊疗而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来宾县公安局(现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死者家属自1995年开始向有关部门要求确认凤凰派出所民警的违法行为,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兴宾分局提出本案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2015年7月30日,兴宾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兴宾分局承担霍廷先死亡赔偿金的20%,即向霍的家属赔偿22.5万余元。霍的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兴宾分局承担全部死亡赔偿金112万余元。近日,来宾中院作出决定,维持一审法院所作的国家赔偿决定。(南国今报记者黄必成)
(作者: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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