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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是医疗医药科普服务基础
发布时间:2016-06-25 19:46:04来源:光明网进入电子报

今天, 2016年6月2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上的一个首创。

阅读这份共有13条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作为1995年10月中国第一批互联网用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个上网用户)、2002年开始写《中国搜索战火》系列的作者,因为本人参加过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中涉及域名管理部分活动,也在几年前获邀请参加过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所做的中外六国互联网规制比较研究课题的中期验收工作,而且了解国新办论坛(BBS)管理制度、参加中国互联网协会博客自律公约制订、作为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公共服务存在的制度性缺失深有体会,也一直努力参与国内外互联网治理的实践中。有几点直观感受:

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是医疗医药科普服务基础

一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体现了中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上主管机构国家网信办对境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的责任和担当。因为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只要再有一些实施细节(指标),就是全球首创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治理的第一个模板。这是1994年4月杨致远和大卫·费罗创办了全球第一代互联网信息搜索Yahoo以来,第一个国家为互联网信息搜索制定规制。

二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互联网用户全球第一大国,用户需要复杂、技术平台多样性、商业模式纵横交错的务实治理态度:“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六条)

三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建立了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也为他们适应这个规定进行商业诚信经营,必须建立来自公众参与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改革提出了法制依据。

以涉及公众大健康搜索服务为例,医疗、医药科普服务不仅仅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认证商业服务的提供方资质,还需要审核内容,否则就是违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会受到处罚。这个问题在近期的魏则西事件中尤其突出。

事实上,中国有600万执业医生、65万执业药师、还有近一百万临床兽医师、45万家药店,这些人和机构都具备比较专业的医疗、医药科普服务素质,都可以协助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审核同医疗、医药内容相关信息,此外,近100家政府新闻网站健康相关频道编辑每天传播健康相关近1万条左右的信息,也能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佐证,关键问题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要改变垄断入口思路,由(机器)“武断”把关,变成(质量)“共建”可信的医疗、医药科普服务,才能创新出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的公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新局面。(作者是《中国域名经济》丛书主编、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健康网络媒体分会会长、中国兽医协会媒体传播小组组长、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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