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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捍卫英雄记忆的国家,才值得尊重
发布时间:2016-06-30 16:36:55来源:侠客岛进入电子报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洪振快已经两次输掉了官司。一次作为原告,一次作为被告。

事情的缘由,是洪振快发表在《炎黄春秋》上的文章(洪曾是这家杂志的执行主编):《“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刊出后,曾在网上引发激烈的争论。作为原告的洪振快,状告郭松民、梅新育对此文的批评是“极具侮辱性的言辞辱骂”;作为被告的洪振快,则被葛振林、宋学义两位壮士的后人告上法庭,同样认为这篇文章伤害了英雄的形象和名誉。

两次官司,结局基本一致:法庭认为,洪振快的行为方式,试图“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而这次英雄后人的诉讼,也可能一场可能具备标杆意义的官司。

自由

洪振快的抗辩理由是,写作这样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边界,是正常的历史研究,其目的在于还原历史真相。

但一个最简单的常识在于: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都是有边界的。 另一个常识在于,一旦言论或学术研究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自由也就相应不在。

从法学角度看,英雄的名誉权,首先具备的就是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因为英雄的言行举止影响着社会价值的评价,优良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向导作用,低劣的行为则会对社会的价值起反作用。由于英雄人物具有的社会知名度、号召力、引导力及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影响力,都是普通公民所不能比拟的,同时英雄人物由于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名誉权比一般公民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且一旦受到伤害,危害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补救难度会更大。

归队后接受军分区嘉奖的葛振林、宋学义

就此案来说,个人的合法权益是显而易见的:两位原告就是两位英雄的儿子。公共利益何在呢?就在于整个民族和社会对于此的共同认知,属于道义和情感上的“最大公约数”。

法庭的观点这样说:“《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解构。但是,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案涉文章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

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

恶意

被告洪振快抗辩的另一条理由是: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和一般的言辞侮辱不同,实际上在法律中还存在间接辱骂和侮辱行为。而在英雄人物的名誉权方面,其方式还包括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方式,判定这种行为的标准就在于,其结果是否“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和本应受到的尊敬降低”。

虽然在国内,洪振快先生一直说自己在考证事实,并没有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抗日英勇事迹,但他发表在外媒上发表的文章,却完全否定了自己说法

在纽约时报中文网上,他的文章有这样几篇:《中国官方和民间就纪念抗战形成新对抗》《中共英雄的历史真相,谁说了算?》《“新文革”使中国人不安》。其中,《中共英雄的历史真相,谁说了算?》一文,其实可以看作是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壮士的缘起和深意所在。

文中,洪振快开宗明义地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共宣示自身抗日功绩的一面旗帜……中共在抗战中的功绩,也需要这一’抗日英雄群体’形象的支撑,因为中共在抗战中没有更有名的英雄事迹可供宣传。”

而在写到五壮士的过程中,他有这样几个核心观点:“跳崖地点变化,意味着作战经过、作战目的等说法都将随之改变。这说明,长期以来中共官方宣传不实信息,不想将历史真相告知世人”;“所谓“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实际是遭遇日军搜山……五人慌不择路……五人跳崖,葛振林后来承认跳的地点不完全一样,牺牲的三人或许是跳悬崖,幸存的两人据其自述则是’溜’、’滚’、’窜’……可见该事迹并无特别英勇之处”。

他甚至引用了文革时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来佐证壮士跳崖的不可信:“人家都跳崖跌死了,你怎么活着回来了?你再到狼牙山跳跳,跌不死,就承认你是英雄。你从房顶跳下来也行,房顶还没狼牙山高,跌不死也算!”

虽然岛叔一直信奉孔子老人家的“君子不以人废言”,但当言论恶意至此,如果还要用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为之辩护,就几乎将要想起罗兰夫人的那句话了:“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当然,在接受外媒电话采访时,洪振快也没什么悬念地表示否定这个判决,并把判决称为是“左派要维护所谓的红色文化”。

讽刺的是,洪振快还批评中国媒体“不引用我的话”,“我捍卫自己的权利被剥夺了”。但在宣判之前,对于这两场官司的报道,无论是无论是BBC还是纽约时报,都只刊登了洪振快的文章,而没有刊登另一方原被告的看法。

法律

“欲亡其国,先去其史。”

中国是一个尤其注重历史的国家,在世界的几大文明古国中,也只有中国有着最悠久而完备的历史传承和叙述。

胡适有言,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即使承认这一点,首先也要承认它是一个“小姑娘”,其次才能有打扮的可能,而不是把小姑娘说成花样boy,然后再随意解构。

是的,解构——这一理论术语的由来,首先就起源于对宏大叙事的怀疑。但即使是怀疑,也是承认基本事实前提下的合理质疑。不夸张地说,如果你在美国写文章说林肯家里虐待女黑奴,华盛顿墙上挂着印第安人的头皮,还能用言论自由来给自己撑腰?不用这么夸张,美国一女子在阿灵顿公墓前竖起中指,就曾经遭遇网络抨击、国民唾骂,很多公司不录用,也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为什么?就因为这已经是常识和共识,大家普遍尊重历史文化。

更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些国家也有大量关于英雄保护、爱国主义的立法。在美国,有关部门维护爱国军人利益的政府的及非政府的组织;1993年,叶利钦签署了《卫国烈士纪念法》,2006年普京签署了“卫国烈士纪念问题”总统令,一系列法规都对英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有全面保护,因此即使苏联解体,俄罗斯人的“英雄记忆”也没有断裂,反而得到了加强。

从这一点看,中国一些人对英雄的造谣抹黑、恶意中伤的违法成本就显得太低了。 法律人士也早有建议,针对英雄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立法,制定统一标准,明确英雄和公共利益的定义。在这方面,“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的道理固然是真,但专门立法的紧迫性也不可忽视。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期待这场官司和判决真正成为标杆和起点。

文/铁甲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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