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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原书记王敏受贿1800余万元 一审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6-09-30 15:17:15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5.103万元。

>>王敏自述不该放纵妻女受贿,称落马前夜不能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敏简历

王敏,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东济阳人,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6月参加工作,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政治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 曾任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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