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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获通过 义务教育禁设营利民办学校
发布时间:2016-11-08 09:46:36来源:楚天金报进入电子报

民促法新规: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据新华社电 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同时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继续举办。

对于已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网络安全法明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网络安全法有六方面突出亮点:第一,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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