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申东
11月10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原副书记、西夏区原区长李维国受贿案、高利转贷案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维国利用先后担任银川市金凤区副区长、西夏区区长职务之便,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收受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孙建新16万元财物,帮助其承揽金凤区宁安宜居项目工程、获得西夏区芦花洲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拨付资金;向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董事长索取152万元;收受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万元。同时,李维国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还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所得365388.59元,数额较大。
梳理李维国的腐败之路,正如他在庭审时最后陈述的那样:“学习会上说一套,会下做一套,成为名副其实的‘两面人’;自己拜金主义思想浓重,平时满脑子想的就是多挣钱,从一开始收受他人财物,最后滑落到主动伸手向他人索要财物。”
从受贿到主动索贿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李维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孙建新16万元财物,帮助其承揽的金凤区宁安宜居项目工程、西夏区芦花洲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尽快拨付资金。
检察机关还指控:李维国帮助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董事长刘某某挂靠的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失地农民5平方米营业房或20平方米出租公寓建设项目,随后,李维国为了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购买银川市中瀛御景小区房屋,向刘某某提出解决132万元房款和20万元车位款的要求,刘某某均满足了其要求。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维国利用担任西夏区区长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送的现金共计32万元,为其顺利承揽西夏区政务中心、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中心、兴泾镇泾华园安置区三期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案发后,李维国向司法机关上交赃款220.7万元。
一开始,是行贿人给李维国行贿,到后来,李维国开始主动索贿。
在庭审中,当公诉人提问李维国收受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董事长刘某某152万元款项是否为其主动索取时,李维国当庭表示了肯定。随后,李维国对于公诉机关的提问都积极配合,对自己的不法事实也都表示没有异议,表情一直平静。
既无立功又无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还对被李维国涉嫌高利转贷罪进行了举证。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李维国以张某某、来某的名义多次从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取得授信贷款共计400万余元,将款项借给孙某某、王某某,并约定每月的利息,且利息转存至孙某某和王某某名下。但实际上,该利息均由李维国收取,李维国共获取非法所得36万余元。案发后,孙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上交150万元涉案款。
法庭上,李维国对以上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2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同时李维国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所得共36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和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大潮中,我没有经受住金钱物质的考验,收受他人钱物,触犯党纪国法,破坏党和组织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11月10日11时许,李维国作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维国从风光的主席台走到被告人席,综合分析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原因是多方面的。”公诉人表示。
此外,在量刑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说,李维国涉嫌受贿罪没有立功和自首表现,且出现主动索取情节,应从重处罚。
真心悔过为时已晚
在检察机关提供的李维国的悔过书里,详细记录了李维国一步步走向贪腐的心路历程:“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理想信念动摇,学习会上说一套,会下做一套,成为名副其实的‘两面人’;第二拜金主义思想浓重,平时满脑子想的就是多挣钱,在贪欲的驱使下觉得倒房子吃利息违规不违法,最后一步一步收受他人财物甚至伸手向他人索要财物;第三是享乐主义抬头,缺乏自我完善、自我管理……”
李维国在悔过书中还写道:“我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教育,无颜面对身边的同事,无颜面对妻子儿子,无法在80多岁的老父亲身前尽孝,无法参加儿子的婚礼,我名誉扫地,我咎由自取,每每想到这些,我的心在滴血,泪在流淌。”
“希望被告人李维国的悔意是真诚的,虽然来得晚一点。”公诉人表示,希望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李维国的辩护律师表示,纪检机关是以李维国受贿16万元为由立案,但是李维国主动坦白其他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应属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目前法院判决的高利转贷类似案例较少,希望合议庭能够谨慎审判。
另据记者了解,2016年1月28日,李维国因涉嫌受贿罪被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
本报石嘴山(宁夏)11月11日电
链接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作者: 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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