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庭审中。
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的专利,要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这两款产品。苹果公司不服,状告北京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决定。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的起因是,深圳佰利公司认为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佰利公司声称此前公司曾申请过专利号ZL201430009113.9,手机名称为100C),所以向北京知识产权局要求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随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法院院长、专家学者在列
此案庭审于今天上午9点30分开始。记者发现,此案合议庭成员的“来头”不小,审判长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审判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姜颖和审判员崔宁。两位陪审员中,一位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官网信息),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据人大法学院官网信息)。另外,此案也受到媒体的关注,旁听席坐满了前来采访的记者。
苹果:侵权决定程序不合法
苹果的代理人首先质疑了北京知识产权局对此事的管辖权。代理人表示,苹果公司是上海注册的公司,而且北京知识产权局也没有证据证明苹果公司在北京地区有侵权行为,就在决定中认定苹果公司侵权,这是不合理的。另外,苹果公司代理人还指出,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作为北京地区的行政单位做出决定要求一家上海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被控产品,这个没有依据。”
在休庭期间,苹果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表示,“苹果产品不侵权。”她表示,被诉决定中已认定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与涉案专利存在一系列的差别,“我认为这些差别足以区分两个设计的不同。”
另外这位代理人表示,苹果公司已经就此事向上海的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对此事,我们是积极应对的。”
北京知识产权局:决定合法
北京知识产权局一方认为自己的决定合法有效。“此案的另一个被请求人是中复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关联性,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属于与北京地区有关联性的侵权行为,我局有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局表示,他们所作出的行政决定限制的是苹果公司,所以如果这个行政决定是有效的,苹果公司在全国的销售行为都会受到影响,“但执行的人不是我局,由当地的行政单位或法院要求下架。”
佰利公司:专利复审委员支持了专利
记者获悉,苹果公司已经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异议。对此,苹果公司代理人表示,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了专利中的“一个圆角弧度”,而这个与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设计完全不同。对此,佰利公司代理人回应,专利复审委“支持了专利的全部”。
该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 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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