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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商人申请国家赔偿后两次被定罪 已提出上诉

发布时间:2017-06-01 11:05:35来源:SRC-4974

当2013年12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河南商人吴运强一度以为,自己自由了,遭违规扣押的财物也可以还回来了。

然而,过了近3年半,吴运强不仅没能要回这些财物,连自由也重新失去了——在要求公安机关退还财物并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之后,他再遭逮捕,原本无法入罪甚至没能写进起诉书的旧事,均重新启动了刑事程序。近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吴运强目前已提出上诉。

这些好似吴运强命运分水岭的财物,主要包括200万元和车。2010年申请取保候审时,他的家属交了200万元保证金,被要求转入的却是办案警察的个人账户;侦查还没结束,他被警方扣押的车却被警方使用,还被改装成了警车。

令他意外的不止这些。吴运强至今没明白,自己不是党员,也无官员涉案,案件为何由纪委牵头主导。而当年交200万元保证金之后拿到的票据也显示,这笔钱系纪委、监察局开出的违纪款,疑似被“未判决、先罚钱”。

检方曾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情起于2009年9月,吴运强被刑拘,涉嫌罪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涉案土地与吴运强回乡投资有关。2003年12月,吴运强用广东万客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50万元低价获得60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固始县教育城,吴运强试图办一所在当地名列前茅的双语幼儿园。(详见中国青年报2013年8月20日报道《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

幼儿园2005年正式招生。彼时,吴运强已与多个公司或个人签订入股协议,将60亩土地中未用完的47.26亩用于抵扣工程款,并合作开发项目。这些土地上的商住楼等建筑手续齐全,吴运强以幼儿园建教师公寓、陪读公寓等名义,申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万客来公司。”在吴运强看来,这是完全合法的,且出让合同也显示,公司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

固始县人民法院并不这么认为。2011年11月,该院认定这些做法系吴运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416万违法所得。

时隔将近两年,2013年7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判决系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之后的结果。河南高院向信阳中院转述最高法的意见称:“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更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运强的行为有相关合同约定,故不宜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

此后,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同样以这个理由撤回了起诉。2013年12月,该院称固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检方撤回起诉前,固始县政法委曾发函至信阳市政法委,建议法院维持有罪判决。

恢复自由的吴运强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了。

申请国家赔偿后遭逮捕

2014年2月,吴运强打算了却另一桩心事——向公安机关要回200万元及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

200万元是2009年吴运强亲属在吴被关押期间替其缴纳的。固始县宣传部曾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200万元是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这笔钱转入了办案警官陈红霞的个人账户。

不过,吴运强2010年11月收到了一张《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收款单位为“纪委、监察局”。固始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200万元是对吴运强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的追缴款,之所以未判决即可追缴,是因为该案“由纪委牵头办理,对于违纪违法的款物,我们可以直接没收”。

对于吴运强提出的“非党员却由纪委牵头办案”的质疑,该负责人称吴运强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其开具罚单。但受访法学学者对此表示,“纪委监察局主要针对的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

在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013年年底,无论200万元的性质是哪种,这笔钱都应该回到吴运强手里。

丰田霸道越野车则在2010年被固始县公安局扣押,并被估价29.1万元抵作追缴的非法所得款。然而,该局2010年3月向固始县政府去函,称“办案经费紧张,无力购买新车”,恳请将车辆返还给经侦大队使用。该车此后被改装成警车。

“法院还没判,怎么能就把我的车拿走办案了呢?”吴运强对此表示不满,此外他称这辆车价值60万元。

在申请公安机关退还这些财物的同时,2014年2月,吴运强也向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包括被非法拘留34天的赔偿金、被查封的房产产生的损失、200万元取保候审金产生的利息等共计约500万元。

当年5月初,固始县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答复,吴运强进而至信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向河南省公安厅寄出了退还财物的申请。

令吴运强意外的是,没等到退还的财物和国家赔偿,2014年5月,他被重新刑事拘留,后被批捕,涉嫌的罪名依然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详见本报2014年7月7日报道《申请国家赔偿后再遭逮捕》)

原未被起诉的事实“卷土重来”

吴运强此番被指控了什么?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对比发现,除了已被最高法认为“定罪法律依据不足”的3笔“土地入股”之外,指控还多了一笔交易——2008年5月,吴运强将22间门面、折合2.39亩土地,以230万元价格转让给黄国括。

不过,这次相关手续的报批未获得固始县规划局批准。2009年6月,吴运强与黄国括解除了协议,并约定吴运强退还给黄国括293万元。

事实上,此笔失败的交易并非首次被发现,它曾被列入起诉意见书,也在固始县政法委的函件中提及,但它最终未进入2013年以前的起诉书。

这4笔此前未入罪的交易全被认定成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固始县人民法院第二次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罚则由缓刑升级成实刑——吴运强获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约396万元。

吴运强的辩护律师王青斌称,除去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外,本案所谓的“新证据”,都不过是原有证人在吴运强被重新逮捕后所作的重复叙述,“4个事实里,有3个都是之前一直在指控的内容,事实没变过,怎么以前法律依据不足,现在就足了呢?”

过了两年多,信阳中院2016年12月二审再次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前,被羁押两年半的吴运强获取保候审。

2017年3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回,“土地入股”的3笔交易终于不被认为是犯罪,但最后一笔与黄国括的交易仍被认为系非法转让,“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他的量刑比第二次一审判决轻了一些,吴运强被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未遂。”王青斌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只是需要先签合同,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而吴运强本身已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与政府签的合同也写得清清楚楚。既然没有说不能转让,后来也没转让成,根本没有违反土地管理秩序,那怎么构成犯罪了呢?”

目前,吴运强已向信阳中院提出上诉。

信阳中院2014年在吴运强被重新逮捕之后驳回了其国家赔偿申请。该院认为,吴运强以同一事实、同一罪名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件。

在辩护律师看来,现在,即使按照一审判决,“公安、纪委机关一分钱都不能扣吴运强的,之前扣吴运强的200万元和车,最后都得退还”。

这一切暂时遥遥无期。在这场返乡投资的旅程里,吴运强做砸了生意,损失了财产,一度失去了自由,如今,他正等待第三次二审到来。

实习生 陈丽媛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