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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宣判 被告人为何被判的是死缓?

发布时间:2017-09-09 15:09:57来源:中国新闻网

受害人遗物。受害人家属供图

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某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0时许,滕某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某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滕某持刀杀害他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上午开庭,法院当场宣判,法院没有同意为滕某重做精神鉴定,只是让鉴定人出庭。”川师大杀人案死者芦某某堂哥芦海强哭着告诉记者,他不认认为凶手有抑郁症,他会继续上诉。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说,本案的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都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但受害人家属即芦家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因为芦家认为不应该认定自首和《鉴定意见》中的抑郁症成立,遂口头表示上诉,他们作为代理人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什么是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