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题: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可行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近日,“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新闻在网上刷屏,网民纷纷跟帖点赞,表示“干得漂亮”“务必全国推广”。除了江苏淮阴,浙江慈溪、上海闵行也出台过类似做法,这一制度具体如何执行?能否在更大范围推广?是否侵犯隐私权?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公开性侵案犯实名 让施害者无处遁形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根据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单位近日发布的相关文件,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公众可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查询。
淮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冰介绍,被公开信息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还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检察院会在起诉时提出禁制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学校、幼儿园、妇科及儿科医院、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动物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应当在招聘时查询司法机关网站。
“我们将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有关单位进行法律监督。”郑冰表示,如发现违规招聘,除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辞退此类人员,检察机关还将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性侵儿童有累犯性 一些地方探索应对
心理学研究认为,性侵儿童犯罪矫治难度大,再犯率较高。据郑冰介绍,犯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张某某,曾多次因强奸入狱;而另一名犯罪人员齐某某,也曾多次利用送外卖之机猥亵未成年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隐蔽,还具有重复性、累犯性等特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江苏此举被网民大量转发和热议。网友“Lucky”说:“他的三年,却是孩子的一辈子……”网友“红石渣渣233”说:“保护好受害者,让施害者无处遁形。”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珊珊认为,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将其置于社区监管之下,能够提高其再次犯罪的成本,降低再犯可能。
记者梳理发现,除江苏淮阴外,浙江慈溪、上海闵行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8月出台过涉性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或从业限制措施。
浙江慈溪依据刑罚、犯罪情节、是否再犯、是否为性变态心理等因素,将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期限分为五年和终身;上海并不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直接公开,而是要求密切接触儿童的行业在招聘人员时必须查询其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通过输入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由系统答复此人是否在黑名单库里。
但上述地方的探索曾引起媒体讨论,是否侵犯了犯罪人员的隐私权?是否妨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权益与权利冲突 信息公开如何把握
有法律界专家表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与否,实质是未成年人权益和犯罪人员权利冲突之间的衡量。
针对是否侵犯犯罪人员隐私权,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说:“从法律性质上讲,犯罪信息不属于犯罪人员隐私权范畴,属于需要被监管和合理使用的公共信息范畴,国家对这些信息的采集和公开均不构成对犯罪人员隐私权的非法侵犯。”
但也有专家认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还包括了不包含在判决书中的照片、身高等信息。当前,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还缺乏上位法依据,“如果一项制度涉及到对其中一方不利,它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我个人支持加强立法论证,并在更高层面上推广,有利于协调更多公共部门参与配套制度的设计。”陈珊珊说。
从全球来看,一些国家已实行相关的公开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苗伟明介绍,尽管公开性犯罪人员信息一直有争议,但美国等非常重视隐私权保护的国家却没有放弃此项制度,其他一些国家如韩国等也已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专家建议,目前应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及程序加强论证和完善,提高分级分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性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评估分级、区别对待;保障与犯罪人员相关人员如父母、配偶、子女等的权利免受侵犯;并完善登记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记者:陈晓波、陈席元、黄安琪、朱国亮)
(作者: 编辑: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