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官员“洗黑”耕地的“生意经”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将已耕种的土地谎报为受损坏需复垦的土地,再通过莫须有的开发,进入交易平台交易,获得可观的土地指标收益。安徽省农垦系统部分官员通过这样的方式,里应外合侵吞公款近六千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公开宣判,安徽省国土厅农垦土地分局原局长郭建设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据了解,1998年,安徽省国土厅在安徽省农垦集团设立了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负责垦区内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和监督检查工作。2008年,安徽省农垦集团在农垦分局内设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开展垦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安徽省国土厅农垦土地管理分局与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9年,安徽省国土厅出台文件,农垦系统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业务,明确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为项目承担单位。为更好实施垦区内土地复垦工作,农垦集团成立了国有全资的安徽皖垦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
该案的核心人物郭建设,曾任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建设规划部部长,兼任省国土厅农垦土地分局局长、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人、安徽皖垦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总经理。与他“搭班”的被告人雷霆,原系安徽皖垦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兼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整理申报。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被复垦交易的土地项目共有4块,分别是寿西湖农场副业队苇地开发项目、安徽华阳河农场二场二队西小圩土地复垦项目、二场九队圩土地复垦项目、二场一队东大圩土地复垦项目。其中,寿西湖项目是郭建设等人合作的第一个项目,也是“胃口”最大的项目。
2009年,郭建设、雷霆以及当时安徽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学贵,到安徽省寿西湖农场现场踏勘土地开发复垦资源,发现寿西湖副业队苇地虽已被农场开发利用正在耕种,但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图纸上仍显示为苇地。为谋取利益,郭建设等人明知已耕种土地不符合开发条件,仍决定将该地块作为“苇地”向安徽省国土厅申请立项开发。同年7月31日,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将寿西湖农场副业队苇地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上报至安徽省国土厅耕保处审批。同年10月15日,皖垦公司与金土地公司签订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在立项审批过程中,该案另一位关键人物原安徽省国土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处长、耕地保护处处长金德洪加入其中。为谋求获批,郭建设与金德洪计商,让金德洪的弟弟金德胜(东至县商务局退休干部)参与该项目,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约500亩的土地指标收益款给金德胜(后郭建设、雷霆以安徽普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从中切割走100亩土地指标收益)。金德洪在明知该项目实际已被开发耕种、图纸与现场踏勘不一致、不符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情况下,为获私利同意该立项申请。
2010年4月27日,该项目获得安徽省国土厅立项批复。之后,金德胜以他人名义与金土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苇地项目未实际施工,郭建设、雷霆、金德胜也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的工程费用。同年10月11日,安徽省国土厅验收确认寿西湖农场副业队苇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1631.74亩。2010年12月初,该土地指标经安徽省国土厅交易平台交易到一家煤电公司,交易价格2.49万元/亩。按照合同约定,金德胜分得赃款人民币480万元,郭建设、雷霆分得赃款人民币325.35万元,刘学贵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万元,共计2305.35万元。
以相似的方式,郭建设、雷霆伙同多人操作了另外3块地的复垦项目。在明知所属地块已被耕种,不符合开发复垦立项的情况下,采取虚报材料等方式申报土地开发复垦立项,骗取立项批复,不施工或进行虚假施工,经竣工验收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后,通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交易,获得土地指标收益,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5967.3713万元。
这起窝案值得注意的不仅有“内应”,还有“外合”。寿西湖农场、华阳河农场的土地复垦项目,均是与金土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实际开发项目并未施工。为在复垦业务中获得便利和帮助,促进“合作”,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学贵向郭建设、雷霆行贿。以钱“开路”是刘学贵开展土地业务的熟稔手法,他还曾向宿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张治淮、宿州市开发区国土局原局长张冬、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原局长叶继光以及原副局长许少林行贿过,这些系统内的官员或已被判刑,或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间,郭建设、雷霆伙同多人,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5967.3713万元。且郭建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雷霆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郭建设、雷霆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71.6909万元,郭建设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刘学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贿金额共计1173.5万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芜湖市中院对郭建设等人犯贪污、受贿、行贿罪一案
作出公开宣判。宣判后,郭建设等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作者: 编辑: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