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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布时间:2017-12-16 11:18:25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我们终于拿到工钱了,要不是政府部门出面维权,讨回工钱可能还要经历周折。”曾参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庄园项目建设的农民工晋家斌感慨道。2017年,云南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因上述项目拖欠工资,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主动约谈项目负责人,为晋家斌等336名农民工追讨工资1215万元。

今后,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的做法将在全国推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简称《办法》)。除了考核制度,保证金制度、“黑名单”制度也将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了更多制度保障。

■ 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考核结果分A、B、C3级,有下面3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定为C级,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这3种情形是: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3名的;二,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三,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日前,人社部与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5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意见》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保证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介绍说,企业将保证金缴纳给社保或劳动管理部门,假如企业出现违规,劳动管理部门可以将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以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意见》规定,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但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 “黑名单”制度明年实施

“自从有了‘黑名单’,公司再也没有拖欠我们工资。”日前,在安徽合肥某项目工地打工的张中鹤,工资卡上刚刚到账了2000元,这是他11月份的部分工资。到年底,他还能拿到近6万元钱。这都得益于合肥对欠薪用人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目前,安徽合肥、湖南长沙、山东青岛多地已经对欠薪用人单位实行了“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的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明年起,这一制度将在全国实施。

2018年1月1日起,由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两种违法情形应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此外,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会信誉也将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