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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总敛财69.7万元受审

发布时间:2012-08-31 07:21:32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 记者 方历娇 实习生 王梦雪 罗光文 国企改制成民企,老总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昨日,该案二审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其身份成辩论焦点。

     经一审查明,现年48岁的明某原是湖北某汽配厂负责人,2003年该厂由国企改制为民营企业,明某就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5年1月,明某利用职务之便,借盖职工住宅楼之机,在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时,两次收取该公司老板齐某5万元。此后,明某又多次收受其送上的“感谢费”等17万余元。

     这还只是冰山一角。经查明,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间,明某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69.7万元。

     2011年,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明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昨日二审开庭时,在明某的身份认定问题上,控辩双方展开辩论。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汽配厂改制后已是民营公司,明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则对此进行反驳:明某在改制后,所签订的协议都是使用原湖北交通汽车配件厂的公章,且依旧在汽配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因此明某的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应按受贿罪判处。

     庭审结束后,明某在法警的陪同下离开了法庭。见丈夫的身影消失在门后,明某妻子顿时失控,猛然将手中的包扔到地上,冲上前去跪倒在地,失声哭喊:“求法官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