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明显并不在上述范围内。
同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但是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并未被相关保密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因此,央行以“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拒绝公开,理由并不充分。
“不属公开范围”为最常用理由
在这些拒绝公开的理由中,第二类是“人均办公经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最为常用的理由,其中发改委、交通部和铁道部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公开。
对于这种拒绝公开理由,王敬波教授认为,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且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人均办公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决算的范围内,当然就属于政府信息应重点公开的范围。
第三类理由是该信息不存在或概念不清。其中水利部拒绝的理由是“所申请公开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不存在”;国土资源部的拒绝理由是,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人均办公经费”科目设置,其概念不清,因此无法提供相关情况。
王敬波教授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推搪之意。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分类科目,“办公经费”是明确确立的财政科目,而每个部委的正式在编的行政办公人员的数目也是有固定数目的。只需将办公经费的总数除以人数就能得出“人均办公经费”的实际结果。怎么会无法提供?而且在实际的调研过程中,只要部委答复了“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的数目,调研人员都视为公开了所申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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