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是要求提供公民所申请获取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保监会和住建部都使用了这种理由。王敬波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设置公民依申请公开难度和成本的意图,是不合理的。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悖。
第五类是置之不理。其中烟草局、教育部、文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农业部和审计署,一直对于调研人员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置可否。直到《报告》出台,上述七家部委也未对申请作出答复。
王敬波认为这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明显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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