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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或享有“后悔权”一定时间内可将商品退回

发布时间:2013-04-25 07:08:30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记者 柯锐)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买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可将商品无条件退给经营者。近日,本报呼吁的这一立法建议在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体现。

     2008年10月,《消法》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9年,受中消协委托,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法》修订研究。2009年3月,本报受省消委委托,在本省独家开展《消法》修订征集、研讨活动——“我为《消法》提建议”,向广大读者征集关于《消法》修订的建议。

     湖北读者黄越向本报提交建议,认为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报随后以《宜昌公务员献计: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楚天金报》2009年3月9日4版)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将这些建议提交给省消委,由该委提供给国家立法部门参考。

     本月23日,施行了近20年的《消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据悉,根据该修正案草案,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消费者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