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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9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分三档最低900元

发布时间:2013-08-23 07:36:40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由原来1100元、9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下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最新标准,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最高一档由原来的1100元上调为1300元,最低一档由750元上调为900元。

  据介绍,这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8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此次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9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元、11元、9.5元。新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依据近两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的。

  目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已越来越少,大多数岗位工资都高于该标准。但环卫临时工、保洁等一些岗位还在执行该标准。最低工资的调整将对这些劳动密集型的岗位造成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