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李墨
1日,悬挂17年的“武汉广场”招牌变更为“武商广场”,昨日,武商方面首次回应称,和港资方争执不下,全因一份租赁合同。
在武商集团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长达20年的合作中,共签订过两份合同。第一份是1993年12月29日,武商与港资方合资,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资公司作为武广的经营主体,拥有20年经营权,直至2013年12月29日止。武商持股51%。
由于武汉广场的营业场所属武商集团所有,1995年1月14日,合资公司与鄂武商另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鄂武商将建筑面积7.42万平方米的武汉广场,租给合资公司,期限同样为20年。
正是这份《租赁合同》,成为武广经营权之争对簿公堂的始作俑者——按照前一份合同,双方合营将在2013年底到期,双方均有权依法终止合资,并予以清算;而第二份租赁合同到期却是2015年。
武商方面昨日称,港资方正是基于第二份合同中的租赁时间没有到期,才与武商对簿公堂,希望将双方合营延至2016年。
签订该《租赁合同》时为何在终止时间上如此“大意”?武商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当年此事经手人太多,具体原因很难考证,但合营期满后不再续约、提出清算并将武广收回自营,是有法律依据的,鉴于合营期将满,去年12月13日,武商已向合资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书。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游峰律师表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当合同有一方主体发生变化,相应的合同也应发生变化,因此鄂武商终止《租赁合同》并不违法。
观察人士指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鄂武商将“武汉广场”的招牌闪电换成“武商广场”,是“维稳”之策。武汉广场现有4000名员工、1000多个上下游供应商、创造年社会零售消费额近40亿元,“这么庞大一个百货体,要关门清算,又不能停业,换招牌是最稳的办法”,他说,经营主体换了,经营活动便能继续,前面的旧账该怎么算还怎么算。
武商方面昨日证实,该集团已于去年12月29日合营到期前,与武广所有员工和供应商解除了以武汉广场名义签订的合同,并从今年1月1日起签订新的武商广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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