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价格条例》,条例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督与服务等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不得制定排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违反该规定的,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在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价格信息,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违反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纳入失信者名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等相对封闭领域的经营者,应合理制定价格并明码标价,这些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也应按要求公布价格信息,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
其中,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业主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公布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针对这类相对封闭区域,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作者: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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