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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供给侧改革]湖北省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发布时间:2017-02-27 21:34:0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荆楚网)消息(记者李柯 通讯员上官晓敏、万红)2月27日,记者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3月1日起,湖北省将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登记,破解市场主体“入市容易退市难”难题,打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014年以来,工商部门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大大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在宽准入的同时,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不畅,企业注销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湖北省从2015年起,先后在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武汉市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试点,取得了试点经验。

  2016年12月,工商总局印发了全面推进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哪些企业适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两类”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未开业企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无债权债务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两类”企业中的八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是企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第二步是社会公众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公告提出异议,第三步是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第四步是登记机关受理、核准。时限上45日可办结。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无需事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无需事先办理清算组备案。原应提交的全体投资人作出企业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和共同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简化为标准化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简化后,企业只需提交4项材料: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要求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件等材料。

  据介绍,武汉市已于2016年7月开展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截止2016年底,共办理注销企业4042户,释放出了大量的名称资源和企业登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