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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共交通运输不得收押金

发布时间:2017-03-21 07:25:53来源:SRC-269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凌墨 实习生刘婧怡)办理公交一卡通收取押金是否合理?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明确规定,供水、供电、公共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公用服务时,不得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公用企业的特定义务予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讯、公共交通运输、邮政、殡葬等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公用商品或服务时,应遵守以下5项规定:

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不得随意中止、中断提供产品或服务,因故需要暂停服务的,应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带有偿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书面同意。

据了解,去年4月至10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其中公共交通IC卡工本费高于成本被重点调查。有媒体做过统计,按目前的公交卡发卡数量,全国公交卡押金总额达几十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