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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载国家司法考试成历史 湖北2.16万考生抢搭“末班车”

发布时间:2017-09-17 07:10:27来源:湖北日报

图为:昨日,考生在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答题。(记者 张朋 摄)

湖北日报讯(记者江卉、通讯员袁淑倩、顾丹)昨日上午8时,华中科技大学考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四学生游麟通过“刷脸”系统,进入考场。这是最后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她虽然还没毕业,此前也抓紧报了名。

今天下午,第二天的考试结束后,运行了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就正式谢幕了。明年,取而代之的将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4种情形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今后,行政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些职业的专业素养与法官、检察官、律师是一致的,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法律相关知识,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说,这次改革调整,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16年来,我省有24万考生报名。今年,报名人数创新高达21678人,比去年增加2199人。

都说“司法考试难,难于上青天”,到底有多难?省司法厅统计数据显示,16年来,仅有3万余人在我省通过这一考试。

省司法厅负责人表示,司法考试制度有效解决了我省公、检、法、司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的问题,为政法队伍建设和司法队伍专业素质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撑。

延伸报道: 

今日,为期两天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部结束。运行了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就此正式谢幕——明年,取而代之的,将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谢幕考试”报考人数激增

“最后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激增,年龄最小的仅18岁。”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处长毛锦华昨日介绍,我省是法学教育强省,报考人数多年位居全国前列。今年,全省共设置武汉、襄阳、宜昌等11个考区,武汉是全国最大的集中考区,仅华中科技大学东九楼一个考点,就有4000多名考生。

明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取代司法考试,对考生报名资格或将有所限制。许多非法学专业考生抢搭“末班车”。

考生乔翠萍就是其中之一。她是武汉铁路局的一名列车长,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她告诉记者:“生活中,处处都要和法律打交道;工作中,经常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化解矛盾纠纷。”“如果不是司法考试,我可能还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员工。”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曹红玲,如今已是湖北律师界一位有名的公益律师。“我是24小时不断的法律热线!”曹红玲定期到社区“坐诊”,公布个人手机号码,为居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入职必考职业扩至9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2015年底,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虽然同为考试,但两者内涵、意义大不一样。”在省司法厅副厅长聂利军看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法治专业队伍迈向专业化的标志性事件。

此次改革最重要的,是扩大了法律职业的范围。现在,司法考试只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纳入考试范围。未来,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包括9种职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法律类仲裁员。

在考试内容上,国家也有新要求。将加强对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考查,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增大案例测试分值,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法律“国考”三次变迁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合格分数线、统一时间颁证,是名副其实的“国考”。

很多年前,司法考试的前身还是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几次变迁,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同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亚文介绍,1980年,律师条例颁行,确立了考核授予律师制度。1986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自此,国家统一组织律师资格准入考试制度。

采访中,武汉多位资深律师回忆,那时报考门槛不低,考生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002年,国家将“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实施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徐亚文评价说,这次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