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副科长伙同他人 骗取逾千万拆迁款
长江商报消息曾任职于武汉市水务集团征地拆迁科,或面临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 李璟 实习生 辜美琳 熊红亮)公司拆迁科副科长“牵手”私企负责人和街道办副主任,虚构房屋拆迁面积、出具假评估报告书和材料,先后侵吞国家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昨日,两名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在武汉市中院同庭受审。
出假评估套得千万拆迁补偿
2004年3月,赵某时任武汉市水务集团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排水公司)拆迁协调部副部长,负责三金潭污水处理厂A线铁路桥泵站项目地面附着物拆迁工作。在一次聊天时,某私企负责人蒋某得知排水公司准备征用汉阳区南太子湖土地,于是与赵某商议共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蒋某先以武汉某房屋拆迁公司名义承接了该拆迁工作,同时授意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一份虚假评估报告书。随后赵某利用这份报告书,以被拆迁人李某名义,编造了一笔拆迁金额为1196万余元的拆迁委托协议书。
2005年10月25日,排水公司与蒋某的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拆迁补偿款。事后,被拆迁人李某从中收取了290余万元拆迁款,其余905万余元全部被蒋某非法占有。
街道办副主任分得160万
2007年6月,赵某担任水务集团基建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负责排水公司为南太子湖二期项目征用武汉太子湖实业公司(简称太子湖公司)所属土地地面附着物拆迁工作。蒋某再次与他商定,采取虚构房屋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为方便行事,两人还找到管辖该土地的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某帮忙。余某当时还担任武汉市某生态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局局长,分管的某实业公司正好在该辖区。
蒋某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了武汉某建筑公司,同时,余指使分管公司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随后,蒋某又指使太子湖公司和江堤街办事处为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材料,赵某与余某同时出面在相关协调会上分别证实其真实性。
最终排水公司依据赵提供的虚假材料,于2007年12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约定排水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连同拆迁款在内的651万元。
2008年5月,除向太子湖公司支付了124.8万元补偿款外,余款526.2万元被蒋某占有,余某从蒋某手上分得160万元“好处费”。
两被告人同庭“翻供”
2012年7月,余某因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昨日,赵某因同罪被提起公诉,与被发回重审的余某在武汉中院同庭受审。
赵某辩护人辩称,赵未分得赃款,其贪污罪不能成立。余某的辩护人同样认为贪污罪不成立,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处理。
公诉人反驳,赵某伙同余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属共同贪污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属滥用职权。二被告滥用职权的手段和贪污目的在法律上是有牵连的,应从重罪处理,因此公诉机关认定为贪污罪,建议对赵某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余某维持原判。
本案未当庭宣判。
副科长赵某伙同他人犯罪示意图。制图 徐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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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