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徐丹丹 王薇 实习生吴康勇 金宇欣
昨日是“国际反家暴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已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应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该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情节严重者可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这是武汉加强对离婚纠纷中遭受家庭暴力迫害当事人人身保护的一项新举措。
武汉首张“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下达给遭受家暴三十年太婆
年过六旬的孟婆婆,忍受丈夫石某30年的家庭暴力后,起诉提出离婚。孟婆婆称,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82年生下孩子后,她开始不断遭受石某的家庭暴力:1996年,石某将她打成骨折;2009年,石某将开水倒在她的胳膊上,至今还留有伤疤,一根手指无法伸直;今年5月19日,石某又因琐事抓着她的头往墙上撞,头发被抓掉一大把,身上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
今年6月4日,经孟婆婆申请,江岸区法院经调查核实,向她下达人身保护令。按此保护令,在起诉离婚期间,禁止石某再对孟婆婆施暴,否则将视情况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本报2013年6月5日报道)。据了解,这是武汉市发出的首张“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离婚案中家暴比例逐年攀升
事前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
据统计,武汉近年来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仅以江岸、江夏两区法院为例,2011年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56件,占离婚案件22.77%;2012年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85件,占离婚案件25.98%;今年截至10月,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58件,占离婚案件28.06%。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