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彭敦富)托人“关照”,帮朋友公司争取违规拆迁补偿款,获利12万元好处费,男子一审被判介绍贿赂罪获刑9个月。但检察机关认为罪名有误提出抗诉,认为应以受贿罪论处。近日,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
2011年,武汉市某公司所在地开始陆续按相应政策拆迁,然而该公司所建的厂房及办公室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为了能得到拆迁补偿,公司负责人秦某找到了时任青山交通大队秩序科科长的赵某,请他帮忙“打招呼”。
赵某受其委托,找到化学工业区某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胡某帮忙办理相关材料,并暗示有“好处费”。最终,秦某的公司成功获得拆迁款,秦某如约将12万元好处费转账给赵某,请他帮忙交给胡某。赵某将其中8万元交给胡某,胡正因拆迁问题接受检方调查,于是将钱又还给了赵某。
很快,东窗事发,赵某等人先后接受调查并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院认为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误,应以受贿罪论处,向武汉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赵某受托找到分管拆迁工作的胡某,明确表示此事办妥后有好处,在主观上与胡某是既得利益者。其行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且赵某事实上受贿了其中4万元,一直没有退还给行贿人,直到案发时才将这笔钱说出。
赵某辩称,他从来没有收受秦某的好处费并与胡某达成共识,认为原审判决无误,抗诉理由不成立。
(作者: 编辑: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