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武汉新闻

10月起 “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机动车定责

发布时间:2014-10-14 20:00:00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童湛 通讯员 张鹏 施峰)2014年10月起,武汉市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还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10月6日晚上9点半,驾驶人李某驾驶小客车,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遇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解放大道北侧道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李某所驾车前部右侧与王某所驾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王某所驾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最大时速大于20公里、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不具有骑行功能,车辆类型属于超标车(电动摩托车);同时,办案单位调查发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系无证驾驶。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办案单位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受到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内拘留的处罚;同时,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应承担与事故主要责任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超标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确定“超标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时,将核实车辆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以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进行责任划分。

  交管部门再次强调,未登记上牌的电驱动车辆;领取临时号牌(黄牌)的“超标车”;领有外地牌证的电驱动车辆;领取长期号牌(白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椅车结构、主要参数性能和指标,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按机动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