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陶刚
文/记者夏琼 通讯员周凯
“路见不平一声吼”说的就是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在老版《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施行17年后,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全新《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大幅提高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并对其本人及其家庭、子女住房、就业、入学、就医给予优先照顾成最大亮点,让英雄无后顾之忧,以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
昨天,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龚泽礼对新条例草案进行解读。他认为,老条例施行17年以来,国情、社情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制订的新条例出现五大亮点。当年,武汉制定老条例时,在全国开了先河;新条例在理念、措施上,也将在全国领先。
武汉是座英雄的城市,近有长江救援队的义举,远有方俊明28年无悔见义勇为。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我市共涌现逾千名见义勇为“城市英雄”。
【亮点一】
老太太报警抓贼也是见义勇为
在1998年施行的《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曾如此界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而在新条例草案中,见义勇为的最新表述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
两相比较,“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词句淡出。
龚泽礼认为,词句的变化传递的是理念的变化,新条例更加人性化。
过去,见义勇为倾向于强调人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强调搏斗甚至流血、牺牲,现在则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见义“智”为。比如说,一位老太太发现有人正在小区盗窃,她一个人肯定无力对付,如私下报警、并帮助指认,这也是见义勇为行为。
他还介绍,近年来,已形成了不在中小学鼓励、宣传见义勇为的共识,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亮点二】
抢险、救灾、救人都属见义勇为
新条例中,对见义勇为概念的提炼比过去更为清晰。老条例中,强调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新条例草案将“公民”改为他人,更为准确,强调见义勇为行为的利他性,“路见不平一声吼”,更体现了见义勇为行为是道德层面的崇高追求。
老条例中,“见义勇为”强调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而在新条例草案中,改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表述更为准确。
而且强调见义勇为“出手”,包括实施抢险、救灾、救人,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范围。
【亮点三】
外国人在汉义举也属见义勇为
过去,见义勇为的认定强调武汉市民在武汉的行为,而在新条例草案中,则扩大了范围,不管是本地市民还是外地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见义勇为的举动,都将受到褒奖。
市、区政府根据见义勇为行为,分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以及其他奖励。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亮点四】
住房就业入学就医均优先照顾
龚泽礼认为,新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见义勇为本人及其家庭住房、就业、入学、就医均优先照顾。
新条例草案规定,区综治机构应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见义勇为社团组织垫付。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拒绝、推诿,并适当减免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见义勇为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等部门应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免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依法减免税。
新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将免费提供就业指导等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的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就近优先接收;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就学,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给予学习资助。
各级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
【亮点五】
见义勇为行为30天内认定
新条例草案明确,市、区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见义勇为受益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人员,都可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新条例草案还特别强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及时。综治机构自受理申请、举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并书面回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
新条例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虽要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但如果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就《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于2015年1月14日前来函或进入市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系统提交。征求意见稿全文,见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政府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网页地址http://www.whfzb.gov.cn/site/publish/whfzb/C1201501071020170552.shtml。
邮寄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430014
(作者:田思凤)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