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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规 严控学生同一城区内转学

发布时间:2015-10-13 07:24:39来源:SRC-5173

本报讯(记者刘嘉 通讯员邹永宁)昨日,市教育局公布《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内转学。此外,中小学将不设留级,跳级需通过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已与全国联网。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相关情况。

根据《规定》,我市将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内转学。只有家庭迁居、部队转业干部子女或其他正当理由可转学。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规定》对转学、出国、休学、跳级等情况引起的学籍变动进行了详细说明。义务段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高中阶段,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此外,《规定》还明确,中小学不设留级。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对确认跳级的学生,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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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籍政策下这样上学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家长们普遍关注的转学、出国、休学、跳级等情况引起的学籍变动进行了详细说明。

转学 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校保留学籍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需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首先,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此外,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出国 境外就读期限原则上为1年

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

休学 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或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学生可以休学。

办理休学,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

跳级 专家对学生进行身心发展测评

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对确认跳级的学生,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者刘嘉)